【案情介绍】
2025年10月,接卫生监督协管员上报,有投诉人在某祛斑祛痘店接受面部激光祛斑祛痘服务后,出现脸部不适,怀疑该店涉嫌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店经营者李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激光医疗美容)。
【案件处理】
李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为顾客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激光医疗美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另经查,李某某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以及《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案件评析】
本案中,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接到该线索后,及时联系投诉人了解情况,投诉人反映在该祛斑祛痘店内接受由经营者李某某操作的激光祛斑祛痘服务。经询问,李某某承认2025年7月在店内给投诉人进行激光祛斑祛痘,其具体操作包含使用生理盐水对顾客的面部进行预处理后,使用激光治疗仪发射激光作用于相应部位,该技术符合《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的美容皮肤科项目-有创治疗项目-激光和其他光(电磁波)治疗项目下的激光治疗:去除色素性皮损的特征,属于典型的医疗美容诊疗行为,因此李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为顾客开展激光祛斑祛痘项目已构成非医师行医。
【卫监贴士】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常见的医疗美容项目包括:双眼皮手术、隆鼻、抽脂、注射肉毒素、微针治疗、填充物(如玻尿酸)注射、水光针、激光脱毛、强脉冲光脱毛、射频治疗(如热玛吉),超声治疗(如超声炮)等。医疗美容服务本质上属于医疗行为,必须由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医师来操作,且操作环境需符合医疗机构标准。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对李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并非终点,非法行医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属于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市疾控中心医疗监督科
编辑:崔耀
发布:崔耀